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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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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發布時間:2020-04-07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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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沈陽盛世消防檢測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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